【解决案例】中国籍的妻子与亡夫的子女|「外国人没有继承权」是错的

解决案例|外国籍配偶的继承

「你又不是亲妈」
可是,妻子的权利由法律保护。

一位中国籍的妻子,日本人丈夫去世了。 丈夫前一段婚姻中的子女不认她这个母亲,多年来也几乎没照顾过父亲, 却主张「外国人分不到财产」,还逼她搬出住惯了的家。 这件事最后是怎么解决的,本页做一个介绍。

来咨询时的状况

  • 丈夫去世,妻子持中国国籍在日本生活
  • 丈夫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数名子女
  • 子女多年来与父亲几乎没有往来
  • 护理与送终,全由妻子一人承担
  • 被子女告知「外国人没有继承权」
  • 被催促「把房子腾出来」
  • 看不懂日语的书面材料,心里没底
  • 在留资格还是「日本人的配偶等」

来咨询的时候,本人已经几乎要放弃了。

首先,这里存在很大的误解

子女们的主张中,有几条在法律上完全没有依据。而本人被这样一说,就信以为真了。

被告知的说法
法律上的实际情况
外国人继承不了日本的财产
日本对外国人取得财产没有国籍上的限制。外国籍同样可以继承不动产与存款,也可以登记为所有者
你是中国人,所以按中国的法律来
继承适用去世者的本国法。丈夫是日本人,那么无论妻子是哪国国籍,都按日本民法判断
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优先
在日本,配偶永远是继承人。有子女时的法定继承份额是配偶二分之一,子女平分剩下的二分之一
没有遗嘱,我们几个子女分就行了
遗产分割需要全体继承人同意。把妻子排除在外的协议是无效的,过户和取款都办不成
马上把房子腾出来
根据配偶短期居住权,在遗产分割谈妥之前(最短6个月),可以无偿继续居住

「因为你是外国人」这种主张,多数情况下只是对方的想当然。但被这样说的一方不熟悉日本法律,往往就信了。我们首先做的,是把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规定的,用中文准确地讲清楚。本人明白了自己的立场之后,整件事的前提就变了。

需要解决的课题有三个

不只是继承的问题。放着不管的话,能不能继续留在日本本身都成问题。

1|住处怎么保住

自住房登记在丈夫名下。如果变成卖掉分钱,就失去了住的地方。若能设定配偶居住权,即使所有权由子女取得,妻子也可以终身住下去。但这项权利必须通过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意、遗嘱的遗赠,或家庭法院的审判才能取得。

2|护理的付出怎么算

妻子数年来独自承担了丈夫的护理与送终,子女们则没有参与。这个差距在法律上能怎么主张?虽然有贡献份额(寄与分)这一制度,但认定的门槛很高,配偶的情形容易被视为「夫妻之间协助扶助义务的范围内」。

3|在留资格怎么办

这一点最容易被漏掉。「日本人的配偶等」这一在留资格,在配偶去世的那一刻就失去了依据。不申报、或者不办理变更而经过一定期间,就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。继承的商议拖得越久,这个期限就越近。

还有,语言这道墙

户籍、遗产分割协议书、印鉴登记证明书、登记事项证明书。这些连日本人都不熟悉的文件摆在面前,在看不懂内容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字,这种状况本身就很危险。让本人能够理解并自己作判断,是一切的出发点。

比起继承,请先确认在留资格

配偶去世的外国籍人士来咨询时,我们最先确认的就是这一项。

配偶去世,「日本人的配偶等」的依据就消失了

这项在留资格以「是日本人的配偶」为前提。配偶去世,前提就不存在了。按日本入管法,作为配偶的活动持续一定期间不进行的状态,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。

另外,配偶去世时,还负有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的义务。对身处悲痛之中的人来说很残酷,但这是有期限的手续。

多数情况下,会考虑变更为「定住者」

在日本的婚姻期间、与日本人之间有无子女、生活的基础、能否独立维持生计——根据这些情况,有可能获准变更为「定住者」在留资格。在日本长期生活、并为日本人配偶送终的人,从情理上是比较容易说明的一类。

但这并非自动获准,需要备齐材料提出申请。最要避免的,是在继承的商议拖延期间,期限先到了。继承与在留资格,请同时推进。

如果继承的专家与入管手续的专家是分开的,这个视角就会被漏掉。在继承的咨询处没人提在留资格,在入管的咨询处没人提继承,期限就在这中间过去了。本事务所两边都做,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。

实际推进的步骤

在情绪对立占上风的场面里,先把事实固定下来,最为有效。

  1. 首次

    用中文说明法律上的立场

    配偶永远是继承人、与国籍无关、因为是日本人丈夫的继承所以按日本法判断——这三点,不经翻译直接讲清楚。本人明白「我是有权利的」之后,事情的推进方式就变了。

  2. 〜第2周

    确认在留资格的期限,同步着手

    确认在留卡的有效期与申报的必要性,不等继承的结论,先把在留资格的手续安排上。这一步往后拖,就不是住处的问题,而是能不能留在日本的问题了。

  3. 〜1个月

    收集户籍,确定继承人

    把丈夫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全部连起来,用纸面确定继承人是谁。谁、有几个人,一旦客观地固定下来,「商议需要哪些人参加」就成了动不了的事实。同时取得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。

  4. 〜2个月

    调查财产,制作财产目录

    自住房的登记事项证明书、名寄账、存款的余额证明书与交易明细。把全貌整理成一览,让全体继承人看着同一份材料。「是不是藏了什么」这种猜疑,到这一步基本就消失了。

  5. 〜3个月

    整理选项,确定方针

    卖掉房子分钱、支付补偿金由妻子取得、设定配偶居住权。把每一种情形下妻子手上会剩下什么、会住在哪里,带着金额一一比较。目的是让本人看着数字自己选。

  6. 〜5个月

    把合意写成书面,执行手续

    把谈定的内容制作成遗产分割协议书,收齐全体继承人的签名盖章,推进存款的解约手续。不动产的登记转交给合作的司法书士办理。

  7. 结果

    住处与在留资格,两边都保住了

    本人得以继续住在住惯了的家里,在留资格的问题也解决了。「我以为再也待不下去了」——这是她最初来时说的第一句话。

行政书士能做的,和不能做的

这一点必须明确说清楚。

代理交涉是律师的业务

在日本,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时,能够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对方交涉的,只有律师。行政书士若这样做,就违反了律师法。「请你去跟对方谈妥」这类委托,我们无法承接。

本事务所能协助的,是继承人的调查、财产的调查、法律立场的说明、选项的整理,以及把已经达成的合意写成书面——到此为止。一旦进入需要与对方交涉的阶段,我们会介绍合作的律师,由那里接手。

话虽如此,多数时候书面要先行

从经验上看,看起来像「在吵架」的场面,很多其实只是事实没有被共享。谁是继承人、财产有多少、法律上会怎样。这些变成纸面送到每个人手上之后,主张往往就落到了现实的线上。

这次也是,户籍和财产目录备齐的那个阶段,谈话的温度就变了。情绪可以留着,但法律上动不了的东西就是动不了。这一点清楚之后,双方都会开始找现实的落点。

写给同样处境的人

如果您此刻正在为同样的事发愁,有几句话想告诉您。

不要照单全收对方说的话

「外国人没有继承权」「按中国的法律来」「又没有血缘关系」。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依据。对方有时是真心那么以为的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请先获得正确的信息。

不要急着签字

在看不懂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盖实印,事后要撤销极其困难。除了遗产分割协议书,还有「无继承份额证明书」这类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。看不懂的材料,请不要签。

不要马上搬出去

根据配偶短期居住权,在遗产分割谈妥之前(最短6个月)可以无偿继续居住。一旦搬走,这项保护就用不上了。即使被催促腾房,也请先向专业人士确认。

先确认在留资格的期限

期限比继承更短的,是这一项。请今天就确认在留卡的有效期与申报的必要性。在继承的商议拖延期间变得无法留在日本——这种事必须避免。

常见问题

点击问题即可展开答案。

外国籍也能继承日本的房子和存款吗?
可以。没有国籍上的限制,也可以登记为不动产的所有者。有没有在留资格、是哪种在留资格,与能否继承是两回事。住在海外的继承人也一样。只是需要用大使馆・领事馆的签名证明代替印鉴登记证明书、用在留证明代替住民票,所需材料有所不同。
丈夫是日本人,我是中国籍。按哪国的法律?
继承适用去世者的本国法。丈夫是日本人的话,就按日本民法判断,妻子的国籍不影响这一点。日本民法中配偶永远是继承人,有子女时的法定继承份额是配偶二分之一。中国的继承法中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同为第一顺位,且没有遗留份制度,与日本差别很大,请不要混同。
有人拿文件来让我盖章。
在看不懂内容的情况下请不要盖。除了遗产分割协议书,还有「无继承份额证明书」「放弃继承申述书」这类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。一旦盖了实印并交出印鉴登记证明书,事后要推翻极其困难。请把文件拍照,先向专业人士确认。
我一直在照顾他,这会被考虑吗?
虽然有贡献份额(寄与分)这一制度,但认定的门槛很高,配偶的情形容易被认为在「夫妻协助扶助义务的范围内」,金额也多半比想象的小。不过,在商议中把它作为事实提出来本身是有意义的。护理的记录和收据如果还在,请整理好。
配偶居住权一定能获得吗?
不会自动产生。需要通过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意、遗嘱的遗赠,或家庭法院的审判之一才能取得。另一方面,配偶短期居住权只要符合条件就当然产生,在遗产分割谈妥之前(最短6个月)可以无偿继续居住。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,请不要混同。
我日语不好,需要自己找翻译吗?
本事务所由行政书士本人用中文对应,您不需要另外安排翻译。文件的内容也会用中文说明。让本人能够理解并自己作判断,我们认为这是最重要的。
我来咨询的事,会不会传到对方那里?
不会。日本的行政书士法为行政书士规定了保密义务,违反将受到处罚。咨询的内容和家庭的情况不会外泄。即使最终没有委托我们,也是一样。

建议一并阅读

与本案例相关的手续,都另有专页解说。

遗产分割・继承纠纷

四种分法、配偶居住权、特别受益与贡献份额、谈不拢时的调解与审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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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手续的基础知识

整体流程与期限、谁会成为继承人、哪项手续可以委托给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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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继承・过户登记

2024年起成为义务的继承登记、外国籍人士所需的材料、共有名义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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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案例

出于保密义务,为避免咨询人被识别,内容已作变更。地区、年龄、家庭构成、金额、时期等与实际不同,并由多个案件重新组合而成。

本页不对结果作出保证。继承的结论会因家庭状况、财产内容、继承人的意向而有很大不同,并非走同样的步骤就会得到同样的结果。

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时,能够作为代理人交涉的只有律师。不动产的过户属于司法书士,继承税的申报属于税理士的领域。本事务所会介绍合作的专业人士,并由我方统一充当窗口。

所记载的制度内容为2026年7月时点的信息。法令与实务运用可能变动,实际办理时请确认最新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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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咨询免费。可以用中文交谈。
哪怕只是「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」这个阶段,也没有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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